第十三节 叙利亚 | 返回 |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叙利亚颁布有《工业产权法》,涉及内容有: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临时保护的集市和展览、商业和工业奖金、不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代理人活动,并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2006年6月6日,叙利亚内阁通过新的《知识产权法(草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⑴详细规定了不同各类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申请、公布、异议以及上诉的要求和程序;明确了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提交并指定叙利亚的国际申请享有与本国申请相同的地位,其审查和异议程序与本国申请相同。 ⑵就驰名商标做出规定:在叙利亚国内及国外皆知名的商标,即使未在叙利亚注册,法院也将给予保护。 ⑶在一审法院成立特别委员会,对涉及权侵权的案件进行审查。 ⑷采取严厉的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执法的效果,包括:授予权利人请示海关系统监控疑似侵权货物进口的权利;赋予海关官员检查集装箱、扣押疑似货物的权力,并给予当事人10天时间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⑸首次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叙利亚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地位。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叙利亚法律规定,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章的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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