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 | 返回 |
一、权利登记 著作权登记是指将有关作品的一定事项以及权利变动等内容进行登记,公布于众并供公众查看。 1.推定力 登记其实名为著作权人(作者)的,推定他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作者); 登记创作日期或者首次公布日期的作品,推定为在其创作日期所创作或者在其首次公布日期所公布。 但是,创作作品一年后登记其创作日期的,不推定为其作品在登记日期所创作(《著作权法》第53条)。侵犯已登记的著作权,推定为其侵犯行为有过失(举证责任倒置,《著作权法》第125条)。 2.对抗力 登记权利变动等事项时,赋予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3.保护期限的延长 作品以无名或别名公布的,著作权人(作者)登记其实名后该作品的保护期限从公布后五十(50)年延长至作者死后五十(50)年。 至于未公布的以团体名义登记的作品及摄影作品,如登记其公布日期,权利期限从创作后五十(50)年延长至公布后五十(50)年。 4.侵权物品通关保留申告资格 注册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报著作权登记事实,以阻止侵权物品的进出口。 1.权利登记 (1)登记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数据库制作者权利; (2)著作权人姓名、创作日期、公布日期、播放日期等; 2.权利变更登记 (1)限制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处分和出版权的设定、转让、处分等; (2)质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失效等权利有变动时。 3.变更登记等的登记 对于登记事项的变更、修改、恢复等。 作品的法定许可,是指为了利用别人的作品(演示、唱片、广播及数据库)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权利人许可,法律代替权利人许可利用该作品的制度。 1.虽然尽了相当的努力,但无法知道所公布的作品(外国人的作品除外)的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不能得到作品的利用许可的(《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 2.为了公益目的而要广播所公布的作品时,与其著作财产权人经过协商但协商未达成的(同法第51条)。 3.为了销售而制作的唱片在韩国销售经过三(3)年以上的,为了制作其他要销售的唱片的人要录制该唱片当中的作品时,与其著作财产权人经过协商但协商未达成的(同法第52条)。 为了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赠与给国家来促进作品的使用。 通过给公众提供利用这些权利人赠与的作品的机会,有利于增进社会共享、文化交流,造成更好的创作环境。 文字、音乐、演戏、美术、照片、建筑、摄影、图形、电脑程序等著作权法上的有关著作邻接权的知识产权等。 1.赠与签约书; 2.证明本人为(作品等的)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文件; 3.要赠与的作品的复制品。 将记载姓名、联系方式、利用目的等内容的利用许可申请书提交给著作权委员会并得到许可后才能利用。 鉴定,是一种为了解决有关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依著作权法受保护的著作权及其他软件程序的电子信息等的争端,在法院、侦查机关处于调解争端过程当中的当事人为了审判、侦查或调解而委托鉴定时,提供公正、明确的鉴定结果来迅速、正确地解决有关争端的制度。 1.对象 (1)侵犯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等; (2)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程序的电子信息等。 2.申请人 在法院、侦查机关(检查、公安等)或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当事人。 3.法律上的依据 韩国《著作权法》第113条第9款、第119条。 4.鉴定程序[1] (1)一般作品的鉴定;
(2)计算机软件的鉴定
通过由代表法律界、学术界和产业界的1~3人专家组成的调解组的共同努力,促使当事人之间圆满和解,是ADR(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制度之一。是一种解决速度较快、费用较低的争端解决方式,并且由于非公开进行,便于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 调解简易程序概要 调解简易程序 对象 发生有关著作权的争端时 构成 1~3人 费用 1~10万韩币 处理期限 3个月以内 效力 审判上的和解(与确定判决相同) 优点/缺点 迅速性、专业性、经济性 通过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的一名调解委员的指导和劝导,促使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的简易的争端解决制度。 调解简易程序概要 调解简易程序 对象 有关著作权的争端发生时 构成 1人 费用 免费 调解简易程序概要 调解简易程序 处理期限 平均2个月 效力 民法上的和解 优点/缺点 迅速性、专业性、经济性 作为著作权技术专家人员的仲裁审判员三(3)人或仲裁人员一(1)人根据“依仲裁解决达到的合意(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另外的仲裁合意或签合同时的仲裁条款)”,专门、迅速、公正地进行仲裁裁定来寻求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争端的最终解决的制度。 仲裁概要 仲裁 对象 有关著作权的争端发生时 构成 1~3人 费用 处理期限 作为单审制,较为迅速地解决争端 效力 与确定判决相同 优/缺点 比起诉讼,解决争端更迅速、更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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